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公安报案时如何计算造成损
TAG:商业秘密损失 商业秘密损失 / 日期:2018-11-08 / 人气:767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根据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的都可以达到公安立案标准。实务中,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生存机密,一旦泄露通常造成损失较大但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时,作为原告如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时出具损失证明?如何用数据说明因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造成了50万以上的损失呢?相信这点是很多当事人在进行报案时都犹豫的问题,对于此点,在之前的介绍中我们有详细的说明如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 请查阅:http://www.315dajia.cn/xingshi-li-an-diaocha/20160824294.html。今天将要讲述的是我们最近经手的一个案件,其有着较为典型的意义,即用技术引进成本计算因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方法,这种在实务中较少遇到,为此,我们就此展示解读。
商业秘密案件中计算损失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
“对难以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总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计算,权力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附录:相关案例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劳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为:(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47号。(1)一审法院意见:本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计算问题,在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查清时,可以参照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此时可根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方式,以相应的方法来计算其实际损失。本案的情况是,原审被告人已使用技术生产出产品但尚未销售,且技术秘密尚未对外披露。原审被告人客观上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权利,实际上造成了权利人许可使用费的损失。本案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评估和鉴定证实立×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技术许可使用费是218万元,此鉴定机构具备相关资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对此鉴定予以确认。故认定本案的“重大损失”数额为人民币218万元。
(2)二审法院意见: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来认定。在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查清时,可参照该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上诉人的行为势必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损失。经侦查机关委托相应的鉴定、评估机构证实,立×公司被侵犯的涉案商业秘密技术许可使用费是218万元。该鉴定评估机构具备相关资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明光、徐小清、龚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号为:(200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8号。
一审法院意见:本案中,润天智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友喷绘机“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润天智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公司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据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产品,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但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其实际损失。因此,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人民币300万元应当认定为润天智公司的重大损失。
二审法院意见:三上诉人盗用润天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生产出产品,其行为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采用该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使用费认定润天智公司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梦周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案号为:(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44号。
一审法院意见: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计算问题,在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查清时,可以参照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此时可根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方式,以相应的方法来计算其实际损失。本案的情况是,被告人已使用技术生产出产品但尚未销售,且技术秘密尚未对外披露。被告人客观上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权利,实际上造成了权利人许可使用费的损失。本案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评估和鉴定证实××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技术许可使用费是218万元,此鉴定机构具备相关资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对此鉴定予以确认。故认定本案的“重大损失”数额为人民币218万元。
二审法院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重大损失”能否作为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该评估报告系依法定程序作出,对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以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认定重大损失为人民币218万元并无不妥,上诉人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原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的损失作为量刑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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