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报案受理与立案程序最新标
TAG: / 日期:2015-04-07 / 人气:10246
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报案受理与立案程序最新标准说明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根据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的都可以达到公安立案标准。实务中,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生存机密,一旦泄露通常造成损失较大。很多技术秘密的泄露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造成企业无法生存的局面比比皆是,为此,50万的立案标准是较为容易实现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其规定中说明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为此,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进行公安报案时还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做出较好的说明,以达到公安立案标准。
十点重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辩护证据思路总结 : http://www.315dajia.cn/shangyemimizui/2017070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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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侵犯商业业秘密罪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报案:经侦部门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商业秘密案件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定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法定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保密。
二、经侦部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目的是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决定是否立案做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对商业秘密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因为立案与否取决于法定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通过审查材料查明: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有无可靠证据材料证明属犯罪行为;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材料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即能通过审查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工作就完成了。
三、经侦部门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是立案程序的最后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只有“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结果。
1.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决定不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以便控告人据此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3.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主要是针对“决定不立案”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六机关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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