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报案:立案思路与初查价值分析
TAG: / 日期:2015-05-20 / 人气:738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程序,只有立案后才可以采取侦查措施。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获得公安机关的立案也需要侦查机关开展一系列的调查活动。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这些调查活动是非强制性的,习惯上叫初查或案前调查。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初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查找线索、收集证据,从而据此判断是否应该立案。为此,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我们需要清晰的认知商业秘密立案前初查的作用和意义,以促使案件能够获得公安机关的立案。总结我们的实务操办经验,这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价值:
(1)立案条件和标准。
刑事案件的立案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类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就是要查明是否有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存在,要查明是否需要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初查阶段强调“认为”二字,如果初查收集到的线索、证据足以让侦查机关“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就可以进入立案程序。
(2)明确需要调查的情况和收集的证据。
初查中应该围绕哪些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哪些证据材料,是由促使初查启动的线索以及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来决定的。从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方面看:
一要收集证据用于证明嫌疑人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商业秘密。应该结合如前述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考察,主要包括:记载商业秘密的文件、实物标本、图纸及磁性储存设备等载体;与保密措施有关的合同文本、会议记录及相关设备等;鉴定部门已经出具的鉴定文件;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价格、经济信息等有关的证据。
二是要收集证据证明嫌疑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要包括:实施行为的工具;商业秘密被传播、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各种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三是要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及其它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市场调查材料、专业评估意见、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失去秘密性的其他相关证据。从证明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看:一是要收集证据用于确定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情况。主要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二是要证明是否《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86条所规定的情况存在。
在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报案前,我们需要客观清晰的认识到公安机关初查的目的,其对于案件的看法和操办流程,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和实现立案。同时,鉴于商业秘密公安报案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建议客户在操办此类案件时聘请我们这样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好,这样能更好的把控住诉求实现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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