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禁令与证据保全问题【陕西省高院发布四】
TAG: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证据保全 临时禁令 / 日期:2015-06-29 / 人气:425
关于临时禁令与证据保全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所谓临时禁令,是指法院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争议事项全面审理之前作出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以保持现状的暂时性措施。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临时禁令的采取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至第96 条和第99 条的规定。
由于侵犯商业案件中的临时禁令多是权利人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提出的单方申请,因此法院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但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1.情况是否紧迫,从时间角度考虑,主要看该申请是否处于制止侵害的关键时刻;从地域角度考虑,主要看是否能在特定区域内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
2.是否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将要受到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害,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于其本身证明要求高而当事人的取证手段和范围又非常有限,所以原告纷纷求诸于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
商业秘密案件在证据保全及证据交换方面比较特殊之处,主要是保全而来的有关材料在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涉及到原、被告双方的商业秘密,对保全来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轻易让原、被告双方接触到保全材料,以防止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和扩散。
以上是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关于商业秘密在审判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和规范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和一些建议,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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