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及质证问题【陕西省高院发布一】
TAG: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5-06-29 / 人气:330
“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及质证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 不为公众所知悉。
它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
在具体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我们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该信息是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中有记载;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使用而公开;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交谈、展览等方式而公开;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人获得或者产生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它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应以市场的需求为依托。
3.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何种措施属“保密措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 1 条第3款列举为:“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及“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认为,对员工的保密措施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作纪律、张贴保密规章制度等确立。
(二)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8 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如何平衡好当庭质证和防止二度泄密的关系仍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通过实践认为,涉密证据的质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 保密原则。
当事人如果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涉密证据,那么法院首先要告知所有通过诉讼可以获得该秘密的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不会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作详细表达。
2.有限公开原则。
为了尽可能的避免泄密,在处理涉密证据时保持高度谨慎。
3.对等原则。
组织当事人质证的时候,对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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