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竞业义务及客户名单秘密性分析【广西高院发布四】
TAG:竞业义务 客户名单秘密性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5-06-26 / 人气:229
竞业义务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1.竞业义务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义务可能包含有商业秘密,但不等于商业秘密,它的目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同业竞争,它的范围应该限于掌握就业单位竞争优势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别岗位人员,不及于普通职工。商业秘密及于知秘人员。竞业义务没有约定补偿或者没有支付补偿的无效。但也有意见认为有效,只是违约。
我们倾向于无效,这样有利于限制竞业禁止范围,也有利于保护受雇弱势群体。竞业义务是合同义务,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因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不影响商业秘密侵权构成的认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是这么认定的。
2.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有关实体问题
注意剔除电话簿、互联网、工商登记资料中公开的信息,联系电话、地址、经营范围等。注意客户名单群中联系电话、地址可以保护,理由是要付出劳动收集。客户的特别需求等个性化信息,可以作为秘密。
对于客户名单禁止使用要有期限或者一次性补偿而不禁止使用。
理由:竞争优势和时间优势不强,成本不高;如果禁止使用对客户不公平。总体上要弱化客户名单的保护,目的在于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垄断,保护雇员弱势群体的再就业和自己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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