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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TAG:商业司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 / 日期:2015-06-23 / 人气:590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1. 2002 年到 2009 年商业秘密共结案 55件,约占全庭结案总数 10%。
2.各年度商业秘密结案数为:2002 年 1件,2003 年 5件,2004 年 6件,2005年5件,2006 年 11件,2007 年7件,2008 年 8件,2009 年 12件。
3.其中上诉15件,上诉率为27. 3%,比全庭上诉率22. 4%高4.9个百分点;上诉案件中发回重审1件,改判2件。


(二)结案方式情况


2002 年到2009 年商业秘密案件判决29件(其中支持14件,判驳 15件),调解4件,裁撤21件,裁驳 1件。
2002 年结案 1件,其中判驳 l件。
2003 年结案 5件,其中调解2件,裁撤3件。
2004年结案6件,其中支持2件,判驳2件,裁撤2件。
2005 年结案 5件,其中支持2件(其中1件是发回重审案件),裁撤3件。
2006 年结案 11件,其中支持2件,判驳 1件,裁撤7件,裁驳 1件。
2007 年结案7件,其中支持2件,判驳4件,调解1件。
2008 年结案 8件,其中支持2件,判驳4件,裁撤2件。
2009 年结案 12件,其中支持4件,判驳 3件,调解l件,裁撤4件。


二、案件基本特点


(一)诉讼主体特点


权利人一般同时起诉自然人和法人。55件结案案件中,同时起诉自然人和法人的案件有38件,占69.1%;单独起诉自然人的有12件,占21.8%;单独起诉法人的有5件,占9.1%。


自然人被告多是原告单位的“跳槽”员工,被告法人多是原告员工“跳槽”后或其亲属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该“跳槽”员工通常是接触或掌控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争议形式特点


1.权利人与自然人被告之间往往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员工手册中已说明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被告“跳槽”后,原告即以违反保密协议、保密规定或竞业禁止协议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
2.权利人通常是同时主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 当竞争,以此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
3.被告多是在辞职前以窃取、拷贝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同时或者在辞职后立即注册成立新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牟利,或者加入同业单位以该商业秘密为新雇主牟利。
4.被告侵犯的多是经营性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投标标底、合作意向、交易习惯等。侵犯技术性商业秘密案件为数不多,只有8件。如,北京蓝拓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牛夫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王卫刚、北京国诺喷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5.自然人被告的抗辩理由通常一方面是举证其以股东身份设立公司成为竞业投资者而非经营者,因而不构成不正 当竞争;另一方面主张涉案商业信息是公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因而抗辩其行为不侵犯商业秘密。


(三)结案特点


1. 55件商业秘密案件中判决29件,占52. 7%,调解4件,裁撤22件,调撤率为47. 3%,主要原因是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益对立、分歧较大,不愿意调解,即便愿意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上诉率也较高,达到27.3%。
2.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结案的有36件,占65.5%;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结案的有16件,占29.1%;以其他案由结案的有3件,占5.4%。
3.单独起诉法人的5件案件无一件得到法院支持,其中一件撤诉,两件判驳,一件裁驳,一件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单独起诉自然人的12件案件中裁撤6件,判决6件,其中支持3件,判驳 3件。
5.同时起诉自然人和法人的38件案件中判决20件(支持和判驳各为10件),调解4件,裁撤14件。


三、案件审理特点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第4款对商业秘密内涵的界定,依据其四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认定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容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备价值性、实用性,但对于秘密性和保密性两个要件,尤其是保密性这一要件则举证能力较差,而被告的抗辩理由则相对较强,因而法院会认定该商业秘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根据权利人是否对该客户名单进行整理,是否具有特定性等情况认定是否构成经营性商业秘密。如: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胡美风、北京金祥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二)裁判标准


1.判驳理由


(1)权利人无法证明被告知晓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其特定性。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格式化保密协议,签订者覆盖权利人的全体员工,且商业秘密内容太笼统、抽象。如:北京华尔通信有限公司诉王京宁、海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如互联网)获知,属于公知信息。如:北京孔方科技有限公司诉田战英、被告北京远辉通磁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3)权利人无法证明被告违法利用了其商业秘密。如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如:北京广联达慧中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神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4)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如:北京蓝拓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牛夫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权利人证明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如:北京澳作生态仪器有限公司诉翟松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


2.支持理由


(1)竞业禁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须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如: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晋苏、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权利人证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确凿。如: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朱景明、南京海钛科技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权利人对被告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发现被告复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美凤、被告北京金祥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被告公司客户名单中逾80%的客户为原告公司客户。
(4)被告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后,权利人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诉讼。如: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国诺喷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诉李涛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5)法人使用明知是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该他人共同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如:北京合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赵焱、北京宇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三)针对原告同时主张的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裁判


针对原告同时提出的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诉讼主张,法院进行一一审查。通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侵犯商业秘密,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也有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法院支持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但不支持侵犯商业秘密主张,因为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另一种情况是不支持原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但支持其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不正当竞争可以以其他手段实现。


(四)调解结案


共调解结案四件,其中三件是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一件是原告公司和被告自然人共同组建一个股份公司(北京超拓控制技术公司诉北京雄和科技开发公司、黄家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较好的实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五)赔偿标准


判决支持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判赔数额从几万、十几万到上百万不等。主要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所得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四、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竞合问题



1.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竞合问题。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著作权发生竞合,如对软件源代码主张商业秘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
2.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竞合。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发生竞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


1.商业秘密的内容


当事人往往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法官是否应当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其商业秘密?

2.秘密性


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对其秘密性要件应该采取何种标准?与专利法中新颖性的关系?

3.保密性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应该采取何种标准?什么情况下认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证据保全及其利用问题


权利人要证明被告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通常会对被告的相关设备、程序进行证据保全,法官应该如何确定证据保全的范围以及如何利用该保全的证据?


(四)侵权行为问题


以往案件中权利人对被告侵权行为没有说明具体类型,裁判文书中也不进行具体说明,是否应当进行类型化界定?


(五)赔偿数额问题


    在权利人既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侵权人的所得利益的情况下,法院的裁量依据不确定性较大,因而同类案件判赔的数额也不统一,法官应当采取何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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