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诉讼思路总结
TAG: / 日期:2015-04-13 / 人气:357
客户信息如客户名单等,其不同于企业技术秘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证明和举证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是比较头疼的事情。结合我们最近操守的一个案例,我们较好的运用了下述的证明方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在此予以总结,并期望更多当事人能够理解。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包含大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比如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等。这些经营信息有可能处于一种动态过程而难以固定,权利人进行商业秘密诉讼中直接举证不易。鉴于这些经营信息一般均存在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之中,原告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如果您在举证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方面存在其他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0755-8426 9119;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解读: http://www.315dajia.cn/shangyemimilvshi/20141117187.html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包含大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比如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等。这些经营信息有可能处于一种动态过程而难以固定,权利人进行商业秘密诉讼中直接举证不易。鉴于这些经营信息一般均存在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之中,原告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综上,权利人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在这种详尽和充分的说明下,组织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与法院部门沟通,相信在绝大程度上都可得到认可。
如果您在举证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方面存在其他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0755-8426 9119;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解读: http://www.315dajia.cn/shangyemimilvshi/20141117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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