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全?
TAG: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证据保全 商业秘密诉讼 / 日期:2013-07-31 / 人气:338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对于质证环节,不实行双方庭审证据的全面质证,需要保密的证据由合议庭连同法院聘请的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审查,关于专业问题可以在法庭上由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法院应封锁诉讼资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严格保密。
[立法说明]
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防止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故设本条规定。
[立法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出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四、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五章
依本法在诉讼期间,法院应对争议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可包括在质证程序中发布保密裁定,举行秘密听证会,密封诉讼记录,以及裁定未经法院事先许可任何诉讼有关人均不得披露争议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保全方法可参考:http://www.315dajia.cn/susong/2011102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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