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举证指南说明:原告举证说明
TAG: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说明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 / 日期:2012-05-11 / 人气:538
原告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诉讼中至少应当负担以下证据的提供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指南说明:
(1)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即证明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本体,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应当明确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以及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以书面材料为载体,也可以是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确定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各类载体。
(2)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证据。这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三要件中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最为直观的要件,该证据也就成为原告证明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直观、最有效的证据。必须注意的是,保密措施的个案差别很大,需要法院针对具体的案情对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予以个性化认定。
(3)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价值性的证据,主要是商业价值的证据。这一要求是考虑到当事人对抗的一种极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原告在审判实践中并不需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前已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包括对有关信息的使用、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都时刻在发生着,在被告没有对信息的商业价值性提出异议(并初步举证证明其异议)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必要主动证明信息的价值性。但是要强调的是,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负有最终的举证责任,因为当原告在提出商业秘密侵权的诉求时,就当然负有证明有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而商业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原告当然要对有关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的事实(这一构成要件)负担举证责任。
(4)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权属的证据。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自己研究开发的成果,有的是通过继受合法取得的,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都需要原告向受诉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拟保护的信息享有合法权利——商业秘密权。
(5)侵权行为的证据。侵权的行为的证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那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具体发生、存在的事实的证据。具体的举证范畴接受“相同+接触”原则的指导。
(6)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该证据主要是证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的多少、侵权范围大小、情节的轻重等,以有利于被控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
(7)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合理费用的证据)。由于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二是以侵权人的赢利所得为依据;三是以该商业秘密的转让费或研制、开发费为依据。原告应当根据自己的请求就此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以及原告主张对方赔偿自己支出的合理费用时,还应当就合理费用的支出提供证据。
(8)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主要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三人对获取、使用、披露的商业秘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来源不当问题而需要原告就自己的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作为原告应清晰的认知上述举证指南,并进行深入把握,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律师是您最好的选择,欢迎咨询:0755-8426 9119;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商业秘密(民事)|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是否有效? 12-31
- 历经5年终获无罪判决:鉴定意见未能排除商业秘密因使用而公开的合理怀疑 12-30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保全指南 10-09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说明 04-20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如何判定? 02-28
- 律师接受权利人庭前答辩怎么做到万无一失? 10-04
- 被告人拍照、拷贝等方式来转存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的是否能够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01-07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