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方法: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数额计算
TAG: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证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数额 / 日期:2011-09-15 / 人气:455
2011年9月8日,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承办的“保护知识产权,助推创新驱动”研讨会在南京雨花台区召开,来自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学术界、企业界的代表,围绕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探索与实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张洪浩提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数额,应当综合考量以下数额:
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权利人遭受的商业秘密转让费的损失;销售价格下降、产品订单数量减少、亏损等的数额;行为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时,既不能将以上数额简单相加,也不能割裂开来只认定某一方面,应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和具体侵权情节来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
在上述观点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中既不能讲上述数额简单相加,也不能割裂只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应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侵权的情节进行合理计算,这更加要求了再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收集和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证据将能有效的决定在后期的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数额的计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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