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的采信要点
TAG: / 日期:2024-03-06 / 人气:0
干货2:鉴定结论是否全面。
干货3:同一鉴定机构就同一委托事项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前后矛盾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非公知性鉴定对涉案信息秘密性的认定至关重要。虽然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本质上是不同的概念。尽管实践中常将查新报告作为非公知性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但查新报告只是非公知性鉴定的辅助手段之一,并非非公知性鉴定的必要程序,还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判断相关信息是否为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法院不会盲目采纳非公知性鉴定结论,而是要进行多方面审查,包括核对鉴定结论与事项的符合性、结论的全面性以及同一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所作的结论是否前后矛盾等。
首先,鉴定结论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在(2017)苏02刑终38号案中,其中一条鉴定意见不当扩大了鉴定范围且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与委托鉴定事项不符,故该鉴定意见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指出,虽然鉴定意见形式合法,对个别问题作出了结论,但其不当扩大鉴定范围,导致鉴定范围与委托事项不符,故法院不采信该鉴定意见。
其次,鉴定结论是否全面。在非公知性鉴定中,除去出版物公开之外,还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4条,对其他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公开情形做进一步排除,否则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将因不全面而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在(2017)苏02刑终38号案中,法院认为其中一条鉴定意见只考虑了出版物公开,未全面考虑其他可能使技术公开的情形,无法排除技术存在被公开的合理怀疑,未获采信。
在(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案中,鉴定专家组根据现有技术公开信息、该行业领域内的公知技术资料,参考公开出版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涉案商业秘密进行了非公知性鉴定。他们认为,原告主张的一部分技术属于公知信息,可以通过一般常识、行业惯例或已公开的资料获得。另一部分技术则属于非公知信息,需要大量研发资源才能获取。在该案中,涉及首次反应阶段温度控制等内容被认定为非公知信息,需投入大量研发资金、人力、智力和物理CIA可获得,而其他秘点则属于公知技术信息。基于该鉴定结论的全面性,法院采信了这一鉴定结论。
最后,同一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所作的结论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在(2017)苏02刑终38号案中,存在鉴定结构和鉴定方法相同但结论相左的现象。该案件的前后两份鉴定意见,一份委托主体为公司,一份委托主体为公安机关。因委托主体不同,该鉴定机构对后期的鉴定结论进行修改,使人对所出具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怀疑。由此,该案件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未获采信。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法院主要从一致性、全面性和同一性角度对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采用。无论对于个人、机构或鉴定机构,均需围绕上述三点提供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鉴定报告,以期获得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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