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立案标准降低,鉴定意见不再是报案的必要条件
TAG: / 日期:2024-01-12 / 人气:0
江苏1月8日首次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这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查院,省公案厅联合发布的,也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刑事商秘的工作指引,可以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对权利人来讲,重大利好的事。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是侦办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最为棘手的,主要是因为办理这类案件中没有足够规范,侦查难、时间长、鉴定不规范、权利人负担压力大、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等问题。
鉴定程序是保护商业秘密最关键的一步,但在实际办案操作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难题,正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在报案过程中就必须要提供权威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这种鉴定动不动就是几万几十甚至上百万,就算这鉴定费出了,还有其它的费用开支,能不能成功立案还是个未知数,所很多权利人不愿意、或者没有实力承担这种压力和风险,只能任由侵权人逍遥法外。《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中明确了被侵权人、办案机关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多种鉴定和解决方式:可以根据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它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意见以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等方式、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来解决。

很多企业的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及劳动合同中,因为经验的缺乏、意识不够、导致制作的不规范,没有明确保密具体细节,一量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因为会被认为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企业就会很被动,而在这个案件指引中明确了:“对于概括性保密条款不能一概否定,需要结合侵权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悉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有是否实际泄露公开或者产生交易行为等综合判断。”
现在大部分这种案件都是以技术鉴定意见来证实是否侵权,有些案件在立案前,被害权利人已经做过委托鉴定,报案时相关单位又会要求重新鉴定,到不同部门、多次鉴定、这样无疑提高了立案的门槛,造成办案前期被延长、鉴定费用也同步增加,维权成本就像个无底洞,让很多权利人打退堂鼓,放弃了维权救济机会,让很多犯罪嫌疑人,侵权人、被告人有可乘之机。指引当中明确了:是否需要委托技术鉴定可以由办案机关视情况考虑综合案情来决定,而不是死搬硬套才能立案,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完全可以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
降低商业秘密犯罪受理和立案侦查标准也是办案指引的一大亮点,报案人起报案或者刑事控告时,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和涉嫌犯罪行为等内容,办案单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一般就要立案侦查,对重大、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可由市级公案机关、检察院、法院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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