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TAG:司法鉴定机构 / 日期:2017-04-21 / 人气:445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果有需要作出技术性鉴定,要解决技术性问题时,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办案法官的决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鉴定。由于商业秘密范围内有“专业技术图纸、工艺等类似信息”,这决定了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具有涉及普通人无法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在必要时就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相关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的必要,以让鉴定技术人员用专门技能知识、设备、工具、仪器等措施来解决相关技术性问题。同时,伴随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繁重的审批工作和技术对比的关键性得到各方的认可,有效的把控和实现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二款)”。《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第一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清楚的明白,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内容是案件技术性问题的鉴定。也就是说,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人民法院委托给鉴定机构鉴定的,只要是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官用法律知识解决不了的那一部分专业技术性问题。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目前在司法鉴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可委托进行经营信息的司法鉴定过程,但在企业层面需要举证的内容较多。对商业秘密的鉴定涉及相关技术性问题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单位依法鉴定,获得有力的鉴定报告将能有效的促使案件的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二款)”。《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第一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清楚的明白,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内容是案件技术性问题的鉴定。也就是说,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人民法院委托给鉴定机构鉴定的,只要是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官用法律知识解决不了的那一部分专业技术性问题。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目前在司法鉴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可委托进行经营信息的司法鉴定过程,但在企业层面需要举证的内容较多。对商业秘密的鉴定涉及相关技术性问题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单位依法鉴定,获得有力的鉴定报告将能有效的促使案件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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