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和鉴定审查问题
TAG: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 日期:2014-11-13 / 人气:418
商业秘密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仅靠司法人员本身的知识背景很难判断权利人的技术是否为“不为 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所以几乎每一件商业秘密民事或刑事案件都离不开专家或鉴定机构的鉴定。实践中的情况是司法人员依赖专家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专家或鉴定机构意见缺少鉴别分析,盲目采信。特别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针对权利人的信息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能否从被告人提出的文献资料等获取权利人的技术、被告人使用的技术和权利人的技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技术价值和经济损失的问题,即使是其中应该由权利人提供账册、会计资料等证据就证明的非技术事实,也都委托相关专家鉴定,且均以鉴定结论为准。另一方面,被告人为了对抗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委托的专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又去委托另外的专家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控辩双方委托专家或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针锋相对,相互否定。这样就造成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法官无法采信的局面。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不轻易依职权委托鉴定,即使在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查清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而不得已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也只是针对技术问题进 行委托鉴定。因为,如果将法律问题也交由鉴定部门判断的话,则会造成司法权的让度或变相让度,由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代替了法官判案。不过,刑事诉讼不同于 民事诉讼,在案件公诉到法院之前,侦查、公诉机关就已经对案件中的许多问题进行了委托鉴定,即法院更多面临的是是否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技术 性问题所作的客观性鉴定,比如对产品成分、比例等进行的测定等鉴定结论意见还是比较可信的,一般误差不大。但对于其他内容的鉴定结论,由于融人了鉴定人的 主观评价,法官不宜简单地采信鉴定结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见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采信。
一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有的鉴定人不是同行 业内的专家,而是与鉴定问题不相关的其他领域内的专家,这样的专家就不具有鉴定资格。有的鉴定机构无鉴定的资质,这样的机构主体就不合格。
二是委托鉴定的 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提取送检的产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真正是权利人和被告人的产品,且是否经过质证、认证。
三是委托鉴定的彬皂或单位是否向鉴定机构或鉴定 人释明法律上的标准和要求。四是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要真区分哪些问题属于可鉴定的范围,哪些问题属于法官依法认定的范围。法院只能对权利人主张的技术 秘密与公知信息之间、技术秘密与被控方使用的技术之间的异同程度进行鉴定,不得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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