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同一性非公知性/实用性司法鉴定所需提交的材料说明
TAG:商业秘密价值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实用性鉴定 / 日期:2012-06-17 / 人气:749
商业秘密同一性\非公知性/实用性司法鉴定所需提交的材料说明,商业秘密类案件鉴定资料的具体要求:
1.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委托,一般须提供:
(1)记载权利人所主张秘密信息的原始资料(图纸、工艺文件、源程序、合同、客户信息等);
(2)权利人对秘密信息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秘密信息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功能用途、区别特点等;权利人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应附相关文件);利用秘密信息所制造的设备产品有否公开销售;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3)对客户名单、采购渠道信息等经营信息的鉴定,委托方一般须提供与客户或供货商实际交易的协议、单据、票证等证明材料。
2.商业秘密实用性鉴定、商业秘密价值司法鉴定
判定是否具有实用性、价值性的委托,一般须提供:
(1)权利人对秘密信息利用(自行制造产品、技术许可、技术投资入股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2)证明上述说明的文件资料(合同、票据等)。
3. 商业秘密同一性司法鉴定
判定被控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委托,一般须提供:
(1)记载权利人信息的技术资料(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源程序、合同、客户信息等);
(2)记载被控侵权信息的技术资料;
(3)要求对比的内容及具体范围的书面说明。
委托鉴定需提供的鉴定资料及注意事项
鉴定资料的一般要求
(1)真实、完整、充分,委托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文字材料须记载于纸质或光盘等有形介质中,并须加盖委托方或提供方印章
(3)实物材料须保存完好,不影响鉴定使用,一般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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