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范围
TAG:商业秘密法律 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 / 日期:2012-01-14 / 人气:219
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具体到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权利人所诉被侵权的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
(2) 侵权人使用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对此问题,尽管目前商业秘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结论。此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应要求当事人明确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主要包含权利人所诉被侵权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与否等。还应要求当事人在指定限期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供鉴定使用,否则,承担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后果。
人民法院或原被告只能就专业技术事实提出鉴定委托,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等属于法律问题,不是委托鉴定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依据专业知识,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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