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官司:一审不明,二审不议
TAG: / 日期:2024-02-29 / 人气:0
安某微客公司是安某微客网关系统的著作权人,前员工郑某辉、吴某铭、史某亮、徐某自该公司离职后成立岭某科技公司。该公司与安某微客公司展开同业竞争。安某微客公司指控岭某科技公司销售的岭某网关产品中的软件与其产品实质性相似,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侵权。安某微客公司认为四位离职员工及其成立的岭某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960万元经济损失。
经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安某微客公司未明确计算机软件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也未证明采取保密措施,故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安某微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进一步提出将“吴某铭应交接版源代码”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基础,即在二审程序中作出新的商业秘密主张。当事双方对于该主张存在重大分歧。一审并未对吴某铭离职时是否已交接全部源代码、吴某铭在二审时是否应当提交相关源代码、安某微客公司的新主张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等问题争议性较大。二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综合上述情况,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和二审涉及的争议问题不宜合并处理,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益,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安某微客公司的上诉请求。
在本案例中,权利人在一审败诉后,向二审法院新提出未经一审明确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以期获得翻盘机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例中,上诉人应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就想法院提交所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一旦进入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从保护诉讼程序权益角度出发,将不再支持其新的主张。除非当事双方均同意二审法院作合并审理才可一并裁判。否则二审法院只能根据自愿原则,与上诉和被诉双方就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解调。一旦调解不成,当事人则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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