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公司设计图纸,也算商业犯罪?
TAG: / 日期:2024-02-29 / 人气:0
被告人李某,以及技术研发人员周某,公司装配工人詹某三人原为福建X公司员工。2017年6月,李某离职后成立了B公司,并雇佣了周某和詹某。随后,他们利用从X公司带出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设计图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出30多台同样功能的机器。这些设计图纸属于X公司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范围,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被告人利用X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导致X公司损失达人民币1658272.74元。最终,李某、周某、詹某因侵犯商业秘密被逮捕。
二、辩护要点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针对“冲孔贴胶机”相关设计图纸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设计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并非属于独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相反,这些技术信息是公开通用的,并已为公众所知悉。在当前行业内,类似的技术信息并无特殊保密性质,因此不应被界定为商业秘密。
其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明确的保密措施来保护所谓的商业秘密。在X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并没有关于保密义务的具体约定,这表明公司自身对这些技术信息的保密并不十分重视,也未能履行相应的保密责任。
(二)犯罪金额的问题
公诉机关对于犯罪金额的计算存在误差。审计报告在计算X公司成本时,将未包含冲孔贴胶机订单成本以包含冲孔贴胶机成本计算,这导致了对犯罪金额的不准确估价。实际情况是,X公司的成本计算存在偏差,未能充分反映出实际损失的情况。因此,公诉机关对于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严重缺陷,其所得结论难以服人。
(三)从轻、减轻等情节
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并且在案发后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他全程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相关损失。考虑到他的初犯情节和积极的态度,我们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结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詹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四、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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