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许可证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影响
TAG: / 日期:2023-11-07 / 人气:0
美国的麻省理工大学的李强教授在上一个世纪80年代创建了是由软件基金会倡导自由共享、开放协作的精神,呼吁授权人争取某种开源许可证在源代码在不同程度上公众公开,由此在全世界掀起了软件开源的运动,那法律界广泛对开源许可证进行深度思考,在应该是我国的法律界进行深度思考。是在2021年之后,因为在2021年发生的这么一件事,抖音抖音海外版一套的桌面平台直播软件,因为使用了开源软件OBS的源代码,但是却没有遵循GPL协议,在OBS项目组没有对抖音进行起诉维权的情况下,抖音在这个直播软件刚上线没多久之后,就将这个直播软件下架了。
这一个事件也启发了我国入软件行业对开源许可证的广泛讨论以及真深度的思考。目前开源许可协议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上百种不同的软件许可协议,比较常见的许可协议有这一批,然后许可证你要许可证你需要到不少,但是必须过去。我在这里我们最常见的就比较轻易作为历史来谈谈其中的神神秘秘的一些问题。那么这批鸟嫌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具有传染性的。什么意思?根据GPL协议的宗旨,使用人使用的GPL许可证,开源代码去开发自己的软件,那么使用人也要对自己修改自主开发的代码继续开源,同样也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了GPL协议,这个源代码,那么这个软件的衍生作品也必须采用GPL协议,做到开源并且是免费的。
所以应当来说打算要用作商业用途的软件,或者说是对源代码具有我们需求的软件,他就不适用使用GPL许可证。如果是在GPL. 开源许可证当中就没有这个要求。可以说所以可以说开源许可证的不同,它会影响到某个软件代码,它究竟能不能成为生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有人可能会问,这些开源许可证许可协议都是国外所设计所技巧的。如果放在我们国内这样的协议,它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的。那当前我国法院总体上对这些开源许可协议,那法律效力都采用一种默认的态度,所以回归到我们刚刚开始从讨论的所提出的问题。
接下来应该是要GPL协议的应当要将开发的软件带来开源的,但是他违反协议,却又主张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构成商业秘密,这种诉求应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开源许可证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害人向司法机关保护它本来应该开源的代码,这个行为它本身是不具有证据的,不具有正当性的,是没有合法性的根基的。如果是从法律伦理上去说,要法律去把握一种违约行为,显然这个是违法的的初衷。所以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的主张是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当然如果这个隐身软件中包含中包含的一些算法、架构以及设计思路等等一些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也许在企业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预防的。
总的来说,对于企业而言,选择更适合自己商业需求的许可证。是否能将这些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起到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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