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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最新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

TAG: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21-01-11 / 人气:1949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单位犯罪
【导读】
        目前,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主要以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为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民事、刑事救济的主要参考,其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数种情形。《刑法》第219条同样给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及处罚标准。而2020年12月26日新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进行增设、以及对于处罚力度予以了加强。
 
【法律新规】
 
侵犯商业秘密罪新旧法对比
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刑法》第219
《刑法修正案(十一)》22、23
新法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法将二档刑罚由“7年以下”升至“10年以下”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法将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由“利诱”修改为“贿赂”、“欺诈”、“电子侵入”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无变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新法将“违反约定”修改为了“违反保密义务”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法删除了“应知”情形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新法删除了“关于商业秘密的定性”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无变化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新法新增为境外组织等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以5年以下或5年以上刑罚。(且二档刑罚无上限)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进行了修改。
 
单位涉知识产权犯罪新旧法对比
区别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法明确了涉刑法213条~219条之一规定的犯罪,都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新规一览】
 
1、《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第66号,2020.12.26公布,2021.03.01施行,尚未生效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17.11.04施行,现行有效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29号,2019.04.23施行,现行有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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