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如何认定损失标准?
TAG: / 日期:2019-07-23 / 人气:297
【摘要】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文以本文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乙、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为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权利人损失等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邹某乙利用其担任常州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360离心机生产、售后服务的职务之便,违反公司图纸保密管理规定,将公司按工作需要下发的全套360离心机零件图私自截留,后被告人邹某乙于2012年3月从金源公司离职。
2012年7至8月间,被告人邹某乙和常州市百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亨公司,另案处理)实际负责人叶某甲(另案处理)、徐某甲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邹某乙提供金源公司的360离心机全套图纸,由叶某甲提供生产资金及场地,由徐某甲具体负责生产。被告人邹某乙联系时任安徽吉曜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曜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商定由百亨公司生产360离心机销售给吉曜公司,并将金源公司的360离心机全套图纸提供给王某。后被告人邹某乙和叶某甲、徐某甲在叶某甲实际经营的百亨公司厂房内,生产组装360离心机3台,准备销售给吉曜公司,2012年11月2日被常州市工商管理局高新分局当场查处,当场扣押360离心机3台和金源公司的360离心机全套图纸。并于2013年6月28日认定该3台360离心机为侵犯金源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对邹某乙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2年11月被工商机关查处后,被告人邹某乙、王某与叶某甲遂商议,由被告人王某对360离心机图纸进行修改,并更名为玻璃微纤维成纤机(以下简称成纤机)。被告人邹某乙、叶某甲使用修改后的图纸以百亨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并将生产的成纤机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以设计费的名义,对每台销售的成纤机收取12000元。2013年1月百亨公司以发明人叶某乙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种玻璃纤维纤化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百亨公司共向吉曜公司、四川省达州东响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响公司)销售成纤机13台,销售金额总额共计人民币189万元。经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60离心机市场销售中间价为人民币140000元/台,成本价为人民币22000元/台。百亨公司的销售行为造成金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534000元。
2013年12月25日,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百亨公司查扣尚未出售的成纤机3台。
经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金源公司360离心机含有如下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点:1、主轴本体内部形状及水循环冷却和加油结构;2、主燃烧器内部水循环冷却;3、环形内火口外径与环形外火口内径的尺寸公差;4、内套材质、主轴材质;5、燃烧室外模具、内模具。
经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对百亨公司扣押和销售的涉案成纤机进行比对鉴定,离心机主轴本体内部形状及水循环冷却和加油结构、主燃烧器内部水循环冷却结构、主轴材质与金源公司360离心机图纸完全相同,外模结构、内模结构与金源公司360离心机图纸基本相同。
经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对百亨公司的成纤机整套图纸与金源公司360离心机整套图纸进行比对鉴定:1、百亨公司的图纸是经重新绘制而成的图纸。2、相对金源公司的图纸,百亨公司的图纸有所改动,但近半数的图纸相同或实质相同。3、百亨公司的图纸改动部分均属局部结构改进、尺寸调整,因此未改变整机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4、百亨公司涉及金源公司技术秘密的图纸中,相对于技术秘密点,除环形内火口(SB09-46)的尺寸公差不相同、无对应内套(SB09-44)的图纸之外,主轴本体(SB09-40)内部形状及水循环冷却结构和加油结构没有实质性改变、主燃烧器(SB09-43)内部水循环冷却机构没有改变、主轴(SB09-66)的材质实质相同。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邹某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认为百亨公司成纤机产品除包含权利人金源公司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理由如下:1、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未明确或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百亨公司成纤机技术方案中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2、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百亨公司成纤机技术图纸是在金源公司360离心机技术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得,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2014)鉴字03号技术鉴定报告也佐证了该事实。因此,百亨公司成纤机整体技术方案的形成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综上可见,在本案中,对于涉案产品的价值的认定,法院认为以产品整体价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权利人损失)的认定依据,使案件在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均依此鉴定数额为依据,驳回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再鉴定申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使被告人最终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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