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条件?
TAG:商业秘密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 / 日期:2019-07-19 / 人气:278

【摘要】
根据我国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呢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合法持有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有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指行为人采取了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别人商业秘密等行为,即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2、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出于获得非法利益或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因过失而导致商业秘密权被侵犯的后果是否为侵权不能一概而论,美国和日本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均将重大过失作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里的损害包括实际的损害和潜在的损害。或者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是竞争优势的消失,或者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削弱和威胁。只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非法的侵犯,都会不同程度上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就受到实际的损害或潜在的损害。
4、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害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时候,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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