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点重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辩护证据思路总
TAG: / 日期:2017-07-05 / 人气:1281
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涉及众多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因此在审查判断时要高度重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的意见,特别是相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信息不相同、信息来源渠道合法等无罪的律师意见和证据。
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实践中,针对案件的辩护证据一般有:
(1)证明该信息系所述技术领域或经济领域的一般常识、信息或者行业惯例,能够栋公开渠道获取,具有共执行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辩解、已经出版的学术文献、专利的权利说明书等。即我们所说的涉案商业秘密不构成‘非公知性’,从基础层面驳回对方对商业秘密的观点。
(2)证明该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地证据。如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而无效,商事行为中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保密条款不明确等。此点重点针对保密措施不当或无保密措施。
(3)证明客户系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信赖而与其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证据。此点重点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经营信息,一旦可以从证据的角度证明客户发生的交易时因为信赖而交易,从行为上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显的区分。
(4)证明涉案信息与权利人陈述被侵害的商业秘密不相同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辩解、鉴定意见等。
(5)证明被指控遭侵犯的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个人信赖等合法来源途径。
(6)证明该信息属于劳动者的知识和既能,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这点证据上来讲存在一定难度,但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能较好的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7)证明主观上不明知和不应知的证据。
(8)证明损失认定没有依据的证据。
(9)证明损失达不到刑事立案要求。从侵权金额的角度去压缩、降低涉案金额,以使案件的金额达不到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标准。
(10)证明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1)证明该信息系所述技术领域或经济领域的一般常识、信息或者行业惯例,能够栋公开渠道获取,具有共执行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辩解、已经出版的学术文献、专利的权利说明书等。即我们所说的涉案商业秘密不构成‘非公知性’,从基础层面驳回对方对商业秘密的观点。
(2)证明该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地证据。如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而无效,商事行为中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保密条款不明确等。此点重点针对保密措施不当或无保密措施。
(3)证明客户系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信赖而与其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证据。此点重点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经营信息,一旦可以从证据的角度证明客户发生的交易时因为信赖而交易,从行为上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显的区分。
(4)证明涉案信息与权利人陈述被侵害的商业秘密不相同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辩解、鉴定意见等。
(5)证明被指控遭侵犯的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个人信赖等合法来源途径。
(6)证明该信息属于劳动者的知识和既能,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这点证据上来讲存在一定难度,但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能较好的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7)证明主观上不明知和不应知的证据。
(8)证明损失认定没有依据的证据。
(9)证明损失达不到刑事立案要求。从侵权金额的角度去压缩、降低涉案金额,以使案件的金额达不到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标准。
(10)证明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在具体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如下方面进行掌握:
(1)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大范围的披露,造成权利人2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权利人完全丧失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造成企业濒临倒闭或破产等严重后果,可能存在大规模裁员等社会问题。
(2)该罪隐蔽性较强、智能化较高,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就较为困难,且多为电子证据,本身就容易灭世或遭到篡改,且传播方式简单、传播效率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时,要核实侦查中是否已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商业秘密的控制关系,是否还存在商业秘密继续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
(3)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应充分考虑关联犯罪的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1)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大范围的披露,造成权利人2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权利人完全丧失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造成企业濒临倒闭或破产等严重后果,可能存在大规模裁员等社会问题。
(2)该罪隐蔽性较强、智能化较高,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就较为困难,且多为电子证据,本身就容易灭世或遭到篡改,且传播方式简单、传播效率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时,要核实侦查中是否已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商业秘密的控制关系,是否还存在商业秘密继续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
(3)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应充分考虑关联犯罪的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社会危险性要件中的“可能”,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紧急的可能,而不是抽象的、臆想的可能。实践中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个案件中若干有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事实和若干无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事实同时并存的情形,实务操作中对上述因素或标准的权衡、判断不应当是僵化、呆板的,不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某一情形,就必须做出某种判断,而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对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较低,但侦查、审判难度较大,工作周期相对较长,实践中也有权利人利用刑事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的情况发生,故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务必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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