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管辖说明
TAG:商业秘密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 / 日期:2013-08-01 / 人气:307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个别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组成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应注意“确权一侵权——犯罪(严重侵权)”的审判特点,避免因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不一致所带来的弊端。
[立法说明]
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吸收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参与审珥,既保持了法院现有刑事、民事案件由不同审判庭审理的织格局局,又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遵循“确权一侵权一犯罪(严重侵权)”的司法认知特点,实现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高质量认定,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中当以“先民后刑”为原则,在确认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的相关问题后,再根据民事判决的一些标准初步判断是否进行刑事追诉。
[立法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个件管辖和受理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案件数量较多审理压力大的地方,可以通过高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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