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重大损失计算方法
TAG:侵犯商业秘密赔偿 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 / 日期:2013-07-31 / 人气:370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中关于重大损失的计算,由国家科学技术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鉴定:
(一)以商业秘密被侵害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额度。实际损失的认定应考虑下列因素:致使产品销售量减少、价格降低造成的利润损失、致使权利人遭受技术及信息转让方面的损失、商业保密成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等。计算实际损失比较困难时,以权利人使用时依通常情形预期可得之利益,减去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使用同一商业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额,作为损失额;
(二)在前款计算方式难以计算时,以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的利益作为损失额。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权利人损失额。
【立法说明】
损失额应该为商业秘密权利人被侵害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认定应该考虑:致使产品销售量减少、价格降低造成的利润损失,致使权利人遭受技术及信息转让方面的损失(许可使用费方面的损失),商业保密成本,当商业秘密被公开时,还应该考虑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但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得以权利人预期利益减去实际所得利益之差额作为损失额,以避免因无法证实际损失而导致的无效追诉。
在以第一条所列方式难以计算式,得以侵害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得收益为损失额。但书的规定,在于举证责任的转移,使侵权人负举证责任。
【立法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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