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之合作开发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
TAG: / 日期:2019-07-18 / 人气:252
【摘要】
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确定,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均享有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和使用权。后续改进的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后续改进的开发人享有。
根据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均属于《合同法》中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各方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权益分配,首先以约定为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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