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如何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
TAG: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7-11 / 人气:1220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何通过审理,査明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审理思路有以下两点:首先,要求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即司法实践中通称的“秘密点”;其次,对原告的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实体审査和判断。
关于如何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问题笔者将分为三篇展开探讨,首先,本文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江明挪赛夫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耐波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阴万国玻璃钢有限公司、H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挪赛夫商业秘密纠纷)为例,对为何需要明确秘密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基本案情】
在原告江阴挪赛夫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耐波特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阴万国玻璃钢有限公司、H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记载了一审原告挪赛夫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挪赛夫公司一审诉称,挪赛夫公司拥有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相关技术的技术秘密,H某在担任挪赛夫公司总经理期间,将上述技术秘密提供给耐波特公司和万国公司,侵犯了挪赛夫公司的商业秘密。耐波特公司和万国公司在明知他人通过侵权形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挪赛夫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请求判令:1、耐波特公司、万国公司、H某立即停止侵犯挪赛夫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销毁相关生产模具,停止生产与挪赛夫公司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产品,并在相关网站上删除构成不正当竞争产品的内容介绍;2、要求各被告连带
赔偿挪赛夫公司经济损失1992000元;3、要求各被告在相关报刊、网站载文向挪赛夫公司道歉以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所谓秘密点,即指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技术秘密案件的秘密点,是指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技术方案或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案件的秘密点,是指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无论是技术秘密案件还是经营信息案件,都首先需要明确秘密点,因为,商业秘密由权利人自己持有,“是通过保密方式产生的权利”,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外观,既无权利证书,也无法定的备案登记,因此,在案件审理之初,就应当要求权利人自己先行明确要求法院保护的秘密点究竟是什么。商业秘密案件明确秘密点,其重要性体现在是要求权利人自己先行划定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这既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权利事实的基础。
【评析】
从审判实务看,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起诉时,一般都仅概括性地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要求法院给予保护和救济。但当法院要求其明确秘密点时,原告往往会划定一个很宽泛的秘密范围,导致当事人之间争议很大。即使原告在起诉时即已明确了秘密点,也同样可能存在其划定的秘密范围过于宽泛。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该案中,原告挪赛夫公司起诉时对商业秘密权利范围所作的表述十分概括且很具有典型性,即“挪赛夫公司拥有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相关技术的技术秘密,H某在担任挪赛夫公司总经理期间,将上述技术秘密提供给耐波特公司和万国公司,侵犯了挪赛夫公司的商业秘密”。从原告诉称内容看,虽然原告挪赛夫公司提出了其要求保护的秘密点是“挪赛夫公司拥有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相关技术的技术秘密”,但该秘密点事实上十分宽泛,根据庭审中挪赛夫公司的解释,基本上相当于整个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制造技术,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法庭必然会在审理中明确要求挪赛夫公司就涉案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制造技术中究竟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加以明确。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之所以原告起诉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不明确或者秘密点过于宽泛,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原告由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熟悉,误将公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一并主张权利。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何为公知信息、何为商业秘密,基本上概念不清;
二是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有意将公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三是原告当事人将案件委托给诉讼代理人,而代理人或因缺乏专业技术背景或因对案情了解不透,对秘密点陈述不清,干脆不作区分,交由法院在审理中确定,等等。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确定秘密点是区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也是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其原因,因为商业秘密的属性是商业信息,本身建立在公知信息基础之上且与公知信息相交织,尤其是技术秘密信息更是在公知信息基础上的科技再创新,因此,要求权利人在起诉之初即准确划分非公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边界,客观上难度较大,需要法官进行反复释明和诉讼引导,有些具有复杂技术事实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需要经过若干次质证才能最终确定。事实上,确定秘密点的过程,就是明晰案件审理对象的过程,许多案件正是通过反复质证,使案件最终具备査明事实真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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