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效力?
TAG: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6-04 / 人气:271
【摘要】
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和警示对方注意商业秘密的存在,以达到保护权利的最终目的。
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可以单独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保密协议的签订范围以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主,保密协议的相对人可以是正式聘用的员工、特邀的技术员、技术顾问、离职或退休人员以及为特定技术项目的研发的合作人员等。
保密协议的签订期限一般为离职或退休后2~5年。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规定,单位与员工之间为确定员工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更多商业秘密保护认定请浏览:http://www.315dajia.cn/baohu/)
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是单位对商业秘密采取的最为普遍的保密措施之一,也是在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或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最容易证明采取保密措施的关键性证据。但是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性质而言,推荐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这样可以解决几个问题:
1、保守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繁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会形成一个“大肚子”,使得《劳动合同》条款过多。
2、对于保密义务,有必要根据员工不同的岗位和职责进行细化处理,不同的人员签订不同的保密义务要求。
3、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有《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和“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保密协议中还需要特别给予提示。
4、在出现岗位调整研发项目变化等情形时,利于修改。
5、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因保密协议并不随之终止,有利于单位对合同、协议的分类管理和归档。
6、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单独的证据出示,而无需在《劳动合同》中翻找所要证明的事项,尤其是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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