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方式解读
TAG: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侵权 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侵权 / 日期:2019-05-17 / 人气:3028
当事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时,在合法性适用上是遵循相应的规则,是有法律考量的,并非被控侵权方以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作为抗辩理由就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1款之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即,通过合法途径对商业秘密进行反向工程的实施者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同时,《解释》第12条第2款还对反向工程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点有关如何确保反向工程合法性的问题。
第一,反向工程所指向的产品,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合法取得的方式之一。因此反向工程的实施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一般而言,反向工程所指向的产品是通过公开渠道合法获得的,例如:在市场上购买获得。第二,反向工程应当是采用合法的技术手段,为了合法的目的,付出一定的努力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信息的。
第三,对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后续改进问题的注意。
对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后续改进所获得的新信息属于反向工程的研发者。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精神看,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基于前人的努力和成果上再施以智力劳动所形成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不得”以外,任何人可以进行再开发,并享有再开发的成果,但要注意的是:1、商业秘密的后续改进,必须基于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合法和目的合法。
如对计算机程序或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破解原创者采取的技术防护措施,实施侵入系统的行为就属于目的不合法的行为。2、其他的法律规定对反向工程的限制。
如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二项之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该规定对于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反向工程规定了特别要求:首先,实施结果必须在原有设计的基础上具有更大进步——即独创性;其次,如果仅仅实施反向工程并无独创性设计的产生,则应当征求原创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欢迎您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更多问题咨询,咨询热线:1392652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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