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之劳动法保护与救济解读
TAG: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2-15 / 人气:190
商业秘密保护与侵权救济渠道之二—劳动法救济
摘要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积极的保护和消极的保护两种。积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前保护,即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防患于未然。消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后保护,即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出现后,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运用各种法律午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选择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途径。
本文主要讨论商业秘密侵权关于劳动法救济的渠道。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文就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高凤妍与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号为:(2016)辽01民终13243号)一案为例,展开详细探讨从劳动法途径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日,高凤妍与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高凤妍从事资料管理工作,月工资740元,期限两年。同时,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为高凤妍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及公积金。后双方又续签订合同。 2012年4月20日,高凤妍、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所有机密、专有或商业秘密信息被称为专有信息”,主要包括“所有的材料、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顾客信息、设计、计划、规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用、商业秘密、销售/市场信息、计算机应用、事业的经营模式、个人相关的信息,和任何其他专用信息和数据”,“为了保护专用信息将不会使用个人电脑、传真、掌上电脑、电话、任何类型的移动存储设备,包括存储媒体,或为开展业务目的经由公司批准我随身带到任何建筑物或设施的设备。本人同意的信息安全部门可以监测我登录设备的记录,设备的存储内容和通过设备进行的任何通讯内容。为了防止公司的信息泄漏,我同意安装公司的安全解决方案到我个人的移动设备,并在LG电子内部所推行的设备功能的限制。我将不会携带任何私人设备到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处的建筑物或设施内,或未经公司允许把属于公司的任何设备带出任何建筑物或设施。为了确认公司的专有信息是否被带出公司,我特此同意当其进出公司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公司可以检查高凤妍携带的任何设施或其他任何文件或材料。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承诺在任期间,我有责任保护在公司获得的所有专有信息。在雇佣期间和雇佣终止后,在没有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会泄露、转移或发布公司的专有信息,在公司除了履行高凤妍的本职职责外将不适用专有信息…”。
2013年5月11日,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召开关于“情报保安教育”会议,高凤妍参加该次会议,内容主要涉及对公司内部信息保密措施。2015年7月10日14时,高凤妍使用户名为fengyangao@lg.cc电子邮件向外部发送邮件,其中邮件包括:核销补税税金汇总.xls、沈阳乐金.doc、希捷物流报价-LG2014.doc、与汎韩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报送代理协议.doc等共计77个附件文件,该文件内容包含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货物报价金额。该附件文件系高凤妍在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可以知晓并获取的信息。 2015年8月27日,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以高凤妍窃取、私自外泄公司商业秘密行为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给予高凤妍开除处理。高凤妍收到该决定后,于2015年8月28日离职。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为高凤妍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15年10-11月,并分别于8月26日、9月16日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及手机短信方式通过高凤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至今,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没有为高凤妍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
【法院裁判】
一审:一、被告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起为原告高凤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原告高凤妍对办理上述手续予以配合;二、驳回原告高凤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凤妍承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凤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中,关于高凤妍提出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其赔偿金的主张。
高凤妍与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高凤妍在明知其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将包含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商业信息的电子文档发送出去,违反相应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同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义务支付高凤妍赔偿金。虽然高凤妍在庭审期间陈述其发的QQ号邮箱为自己邮箱,且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以此主张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并不是判断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同时QQ邮箱并不是实名登记,其通过邮箱向外传输公司的涉密文件足以认定其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其同高凤妍的劳动合同,结合此前高凤妍对其发放邮件的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其本人亦知道发送相关邮件的后果。综上所述,故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解除其同高凤妍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需向高凤妍支付赔偿金。
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劳动法能有效的通过基础的劳动法律文件确定保密关系,在发现泄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第一时间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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