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三性中的价值性评析与应用
TAG:商业秘密三性 商业秘密三性 / 日期:2017-12-12 / 人气:960
商业秘密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或经济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和需求法律保护的目的。
在商业秘密价值型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商业秘密的价值型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比如客户名单。
2、商业秘密的价值型肯呢个是正价值,也可能是负价值,比如失败实验的记录。
对于商业秘密价值型而言,应从客观上加以认定,不能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的认为来确定。价值型并非仅指商业秘密信息评估价值的高低,价值低或者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依然能够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评估商业秘密价值时,常常评估价值达几百万、几千万元,但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则认为:那个东西不值钱,谁琢磨一下都能搞出来。这种情形很普遍,那么评估价值所得出的数据,就是商业秘密法律构成要件一直的价值型吗?
1、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与商业秘密信息本身的价值高低无关,因此,商业秘密的价值应当具有市场属性,是商业秘密价值。
商业秘密的神秘感导致公众认为商业秘密信息本身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其实商业秘密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不高,只是相对于同行业、同领域和一定地域范围而言的。对商业秘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只是相对于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每一项商业秘密信息本身的价值性也不要去达到一定成本标准或者创收标准,只要能维持市场竞争优势,就是商业秘密价值所在。
举个简单的案例,以中药药材本身价值并不高,但是配置比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其价值型在于配置比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和市场效果,而智力付出和市场效果纯粹用经济价值是无法核算的。即使是失败的经营,也是经验积累中的一部分,不能创造价值,但可以避免研发成本的损失。因此,我们说商业秘密的价值有正价值和负价值之分,同时也有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之分。但在此点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首先是在市场商业活动中的价值体现,无法实现市场价值的秘密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价值型要求 可用、可实现,而不是那种虚虚实实无法实际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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