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常用抗辩方法
TAG:商业秘密案件 商业秘密案件 / 日期:2016-11-11 / 人气:478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与辩护可谓是激励变化,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需要清晰的认知案件本质,从被告辩护的角度去组织和规划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进展。作为被告辩护律师则需要通过对商业秘密案例的分析和精准把握从如下角度去进行辩护工作:
1、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常用抗辩方法
根据我所多年来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作为被告的律师,一般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1)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这个抗辩方法能够彻底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抗辩方法又分为如下几个具体抗辩点:
(A)涉案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主要证明涉案信息是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如果原告主张的信息已经被司法鉴定认定为非公知信息,则被告的重点会放在攻破《司法鉴定意见》堡垒上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重点讨论,在此不赘述。
(B)涉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原告未对涉案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适当的?怎么理解非常重要)。
1、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常用抗辩方法
根据我所多年来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作为被告的律师,一般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1)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这个抗辩方法能够彻底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抗辩方法又分为如下几个具体抗辩点:
(A)涉案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主要证明涉案信息是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如果原告主张的信息已经被司法鉴定认定为非公知信息,则被告的重点会放在攻破《司法鉴定意见》堡垒上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重点讨论,在此不赘述。
(B)涉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原告未对涉案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适当的?怎么理解非常重要)。
(2)被告可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A)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要通过针对秘密点进行逐一比对,大部分时候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
(B)被告没有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C)被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应的信息。比如:(1)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被告需要举证证明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是要注意,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不予支持。(3)如果被告以自行开发研制抗辩,举证难度相对较大,需要举证证明研发的过程、数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证明:企业具有独立研发、生产的能力,包括员工资质、员工具备的相应的操作技能等;企业进行独立研发过程每一个进程中的有用数据,并且已经由此形成的企业独立研发涉案信息的文件、财务记录和电子文档等;为研发涉案信息,企业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践中被告据此抗辩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
(3)以涉案信息是职工自身积累的工作经验作为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保护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离职后自由运用。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4)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不能彻底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可以局部消减诉讼请求的金额。
主要通过主张原告计算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正确、不合理作为抗辩理由。
(5)以个人信赖作为抗辩理由侵犯客户名单纠纷中被告经常采取的一种抗辩方法。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成套设备中部分配件侵权时抗辩降低赔偿金额
当侵犯商业秘密的部分构成成套设备的部分组成部分时,原告往往不顾侵权部分只占整个成套设备很低比例的事实,按照整套设备的获利作为要求赔偿的标准。对此。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抗辩,只赔偿侵权部分的获利,对于其他部分的不予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当侵犯商业秘密的部分构成成套设备的部分组成部分时,计算损害赔偿额应限于侵权的‚涉密?部分,而不能以整体设备作为计算依据。
3、被告律师可提出管辖异议
作为被告律师千万不能一上场就着急进行实体抗辩,一定要分析原告提出的诉讼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推定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那就错失了选择有利法院的机会。很多时候原告通过各种方法选择便利于原告的案件管辖法院。此时被告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异议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争取把案件移送到有利于被告一方的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不服《司法鉴定意见》应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鉴定结论存在部分缺陷或者瑕疵但并未达到‚重大瑕疵?的程度,当事人可否申请重新鉴定?司法解释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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