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件中是否起诉所在单位
TAG:商业秘密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 / 日期:2016-10-13 / 人气:200
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件中是否起诉所在单位的是一个具有高度技巧的选择。
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最为高发的一种形式,往往由竞争对手的产品产生了极大的相似之后,原告才会发觉或迫不及待的采取法律诉讼程序。此类情况,起诉之前选择与确定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非常重要,有一定技巧性的。一般可以选择:
(1)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优点是胜诉后跳槽职工所在新的单位具有赔偿能力,未来判决后便于执行赔偿款,而且判决书直接判决其停止侵权。缺点是新的单位成为被告后会增强被告的抗辩能力(被告就就有钱聘请最优秀的律师团队;就可以组织有力的抗辩材料;组织强大的专家证人队伍;组织有力的挖掘信息是否公知信息的证据形成有效抗辩证据)。
(2)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可以将其孤立,由于其抗辩能力不强,可以较为顺利取得胜诉判决书或调解书;但是跳槽职工一般赔偿能力有限,而判决书并不直接判决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还需要另案起诉才能起到要求其新就职的公司停止侵权的作用。
很多时候权利人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得到多少赔偿,而停止商业秘密侵权才是他们更大的诉讼目的。因此,我们一般建议直接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此类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般具有秘密、隐蔽的特点,所以原告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的证明要求往往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原告如果证明了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商业秘密,原告的证明责任就完成了。此后,除非被告举证证明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否则推定被告构成侵权。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行政处罚的罚款是否可抵扣刑事罚金 03-20
-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损失计算标准之毛利润 02-12
- 复制但未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2-17
- 公开销售即可观察获得的信息竟也可成为商业秘密 12-30
- 商业秘密权属及来源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应用 03-12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与审查流程 12-14
- 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 10-04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哪些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责任种类? 10-04
-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权利产生的前提相同性 10-04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10-04
- 2024年12月起温州市实施新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11-14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