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判实
TAG: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 日期:2011-12-28 / 人气:272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的保密措施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证据规则的要求,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也不例外。但具体如何操作是实践中的难题。
事实上,质证公开的要求,已导致一部分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衡量“提起诉讼,面临再次全面完整公开其商业秘密而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和“放弃诉讼,让侵权人继续侵权而产生的利益损失”时,选择放弃诉讼,让侵权人继续侵权。同样被告的举证则更显被动: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或为了证明自己使用的与原告并不一致时,被告被迫公开其自身的商业秘密,使最后获得胜诉的被告的商业秘密有可能通过诉讼被泄露。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坚持证据材料必须经当事人质证的原则,在具体方式上,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案而异。我们探索了一些做法:
1、证据开示的对等原则
即原告在举证商业秘密材料时向被告展示到什么程度,被告也应该向原告展示到什么程度。这种方式相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易为当事人接受。
2、证据材料的逐层开示原则
即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分为外围技术和核心技术,每部分具体又可分为若干层次,然后按照对等原则,从外到内,层层开示,层层质证,展开的层次以足以认定被告侵权与否为限。但逐层开示并不意味着逐层举证,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全部提交法院,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暂不将证据交换至对方当事人。
3、保全材料的先保后示原则
即对于保全到的资料,一般先不交换给原告。直到质证阶段,再按照前述两项原则开示并质证,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原告提前根据保全资料调整自己的所谓秘密内容。
4、证据材料有限的交换原则
为避免当事人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商业秘密资料而导致商业秘密传播的失控,在证据交换的方式上,我们尝试了不在当事人之间交换核心技术资料的做法,而要求各方当事人到法院阅卷,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证据开示并质证的做法。因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且遵循对等原则,各方当事人一般都愿意接受。
5、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为避免因商业秘密诉讼导致原告商业秘密的二次泄密,或被告商业秘密的泄密,我们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严格控制参与诉讼的涉密人员,并要求涉密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规定: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除因案件审理需要而正当使用有关信息外,不对有关信息作任何形式地扩散、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义务不因诉讼终结而解除,并一直延续到有关信息被公开为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涉密人员是指除审判人员外,一切可以接触到有关信息的人,包括当事人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当事人申请的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6、判决书的有限公开原则
为避免因判决书的公开而导致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公开,我们采取了在判决书中淡化对商业秘密描述的做法,一般只列出该商业秘密的外围框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计入笔录,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归入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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