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竞业限制与自由择业之冲突与平衡
TAG: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6-28 / 人气:348
【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用人单位普遍采取的做法是选择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要求离职的劳动者保守其因职务、岗位而知悉的商业秘密。但由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导致劳动者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自由择业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合理限制。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与离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二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实现平衡。
【正文】
笔者认为解决竞业限制与自由择业权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限制原则
在处理竞业限制与自由择业权的冲突时,应当将竞业限制置于合理的限制之下,以合理和必要作为基本准则。站在竞业限制与自由择业权二者冲突表现的角度上来看,既体现为对自由择业权的限制,表现为离职后的劳动者不能遵循其内心意愿、随心所欲的在市场当中自由流动;另外,在对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时,时间、地域的认定应该体现合理性原则。过宽与过严的要求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补偿成本,也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造成严重影响,对弥合矛盾毫无帮助。
2、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处理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时,不应当过分偏袒一方利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而要在两个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双方利益协同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当发生竞业限制与自由择业权的矛盾和冲突时,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大小,并且着眼于客观实际,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分析。竞业限制制度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因为商业秘密而获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巨大优势,凭借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从中体现出的财产权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而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自由流动到其他单位特别是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单位,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将产生巨大威胁。因此,合理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受到限制将导致劳动者无法在其擅长的领域工作,生活质量和水准受到严重影响。与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相比,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关系到劳动者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竞业限制制度需要进行精准设计和全面考量,在保护用人单位财产权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与自由择业权得到充分实现。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如今已经发展运用到整个民事领域,具有规范所有民事活动的弹性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功能是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让离职的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自由择业,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到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也会一定程度上使其正当地行使自由择业权、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权利受到限制。如何协调这些相互冲突的权利,如何才能使这些相互冲突的合法权利得到共存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这一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劳动者离职之后不再需要履行这一义务,继续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一方面是双方协议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诚实信用原则指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讲求信用、遵守承诺;也要求双方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考虑相对方的合理利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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