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的合理性?
TAG: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6-04 / 人气:172

【摘要】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对涉密员工责任权限制的对应补偿,以弥补具有相应工作技能的员工因为竞业限制可能导致因无法充分发挥其潜能和学习影响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
【正文】
员工为保护单位的权益而做出牺牲,单位应当尽心尽责地给予员工补偿,这种补偿应当是现实的、可实现的利益。
有些单位以期权、商业保险等形式予以补偿,事先并未明确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发生纠纷后,才提出是补偿金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考量员工是否已经明确知晓、同意并接受,员工因误解或者在任职期间的压力或者情形变迁,如单位许诺的条件已经无法实现或有证据证明可能无法实现时,应当允许重新谈判补偿金问题。
还有些竞业限制约定,员工一旦违反协议,不仅要全额退回补偿金,还要承担大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实际上商业秘密是否泄漏、是否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已经不是争议的焦点,而成了案件的附属品。赔偿损失必须要考量员工违约造成的商业秘密的损害,而不是处罚违约行为,因此对于员工违反约定的纠纷案件而言,也应当酌情判处。
反过来说,单位因为商业秘密丧失或者无必要继续予以保护时,亦有权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或者提出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有些员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因协议尚未到期,拒绝解除协议,要求单位继续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同样是不妥当的。
不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需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员工和单位都可以制约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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