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法理说明
TAG:商业秘密泄露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调查 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 日期:2012-05-08 / 人气:367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而即使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及经济补偿金问题亦作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在很多实际的案件中经常出现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案例,这都是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竞业限制没有约定补偿金及支付方式;
2)竞业期限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段;
3)竞业范围约定不明确;
4)竞业限制约定明确,但么有按时支持补偿金;
上述经常出现的几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在实际案件中经常碰到,在现如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如此普及的情况下还会出现上述错误实属不应,所以希望企业加强重视,一旦发生违约现象,积极的进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调查行动,及时的阻止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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