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之“商业秘密的外延”
TAG: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7-30 / 人气:355
【摘要】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2017年刚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于一年前,此次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相关条款。经过此次修改,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均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新法前后对比】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扩展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度的意图。
关于侵权方式认定方面,扩大商业秘密的外延。
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被扩展为“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评析】
商业信息作为新增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 代持人等信息,这些信息在修改之前将较难被纳入“经营信息”的范畴,修订后则可以作为商业信息被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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