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TAG: / 日期:2019-07-16 / 人气:544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而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就是说非法证据至少缺乏了合法性这一关键属性,具体来说就是以不符合法定来源的形式或是违反讼诉程序得到的证据。
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排除审判过程中以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方式获得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非法言辞证据,另一个是非法实物证据。电子证据属于实物证据,适用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在无法补正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排除。电子数据作为区别于物证、书证的证据种类并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该项规定可以为电子数据排除规则提供原则性的借鉴。在民事诉讼领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在行政诉讼领域,《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将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
在我国,只有刑事诉讼领域出台了关于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审查方面的专门规定,而在民事与行政诉讼领域适用本领域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则。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电子数据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一般要求与具体方式等方面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最令人瞩目的是该规定提出了电子数据在程序瑕疵以及缺乏真实性的几种具体情况下可以被排除,在这些情况中就存在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情况:
1、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且不能补正或是给予合理解释的;
2、笔录、清单上缺乏关键人员签名或是盖章且不能补正或是给予合理解释的;
3、电子数据内容与格式等注明不清且不能补正或是给予合理解释的;
4、篡改、伪造的电子数据。
除此之外,其他未规定的具有程序瑕疵且不能补正或是给予合理解释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到证据真实性的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结合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具体内容,我国现有的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已初露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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