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临时禁令的适用
TAG: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案件 / 日期:2019-07-12 / 人气:268
商业秘密案件中临时禁令的适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66条、《商标法》第57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均对诉前临时禁令作出了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均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能否适用临时禁令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此一般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有:
一是目前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得援引、类推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权,其保护边界事先并不清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内容及范围必须在纠纷发生后通过个案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法院在判断权利人“胜诉可能”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方面相对较难。
三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的是竞争法模式,如果给予侵犯商业秘密以临时禁令保护,容易导致个别当事人利用临时禁令打击竞争对手,助长不正当竞争。
笔者也认为,我国目前的立法不支持为商业秘密提供临时禁令的救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004年11月11日)中就此问题指出:“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也有的法院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临时禁令制度,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66条、《商标法》第57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均对诉前临时禁令作出了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均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能否适用临时禁令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此一般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有:
一是目前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得援引、类推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权,其保护边界事先并不清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内容及范围必须在纠纷发生后通过个案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法院在判断权利人“胜诉可能”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方面相对较难。
三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的是竞争法模式,如果给予侵犯商业秘密以临时禁令保护,容易导致个别当事人利用临时禁令打击竞争对手,助长不正当竞争。
笔者也认为,我国目前的立法不支持为商业秘密提供临时禁令的救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004年11月11日)中就此问题指出:“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也有的法院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临时禁令制度,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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