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权 / 日期:2017-05-21 / 人气:302
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责和赔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是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还是禁止仿冒企业的字号等标识,学界公认这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即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属于民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首先是市场秩序当中竞争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在该法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主动去干预的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容.当然,知识产权单行法中也有一部分需要国家介入,比如涉及到侵害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但这种情况通常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知产学界一直呼吁,希望能将调整经济关系的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离出去,或将调整民事关系的知识产权内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独立出来。目前该法正在修改,这也因此成为知产学界非常关心的一件事。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商业秘密未被明确是一种知识产权,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追责是有阻力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司法人员没有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对待,不像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这类知识产权案件那样能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被加入《民法总则》之后,它将升格为‘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平起平坐’,同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三亚知识产权研究所执行主任陶虹博士称。
据《民法总则》立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教授介绍,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体现了独特的精神智慧劳动,并且不通过国家公权力来保护。比如说,中医世家的几代祖传经验和秘方,酿酒或者酿醋的百年家族产业配方等等。以前人们由于认识不够,误以为专利属于商业秘密,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专利是向社会公开的,它需要国家公权的强制保护,而商业秘密则是要保密的,二者恰恰相反。
商业秘密权的变身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
正文前文所述,之前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一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础法律,造成在保护时可以参考的操作模式缺乏,而只能依靠相关的指导条例、司法解释进行大致的保护,而在今后,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提到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一类的权权利之后相信整个局面将得到更好的明确,进而有清晰的路径和操作方式让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在发生商业秘密泄露时亦可有着清晰的条纹进行维权。
近几年,商业秘密泄密案件层出不穷,而在整个案件中,作为权利人的企业却遭受各种举证难度、维权难度的影响,很多案件没有真正实施起来,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但相信伴随着商业秘密权的确立,后续更为具体的商业秘密法等将可进一步落实,以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避免企业在商业秘密领域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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