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不得非法持有间谍器材
TAG: / 日期:2012-01-13 / 人气:4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该法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就目前现状而言,各种泛滥的窃听偷拍器材是否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类别界定,也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导致这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处于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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