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员泄密事件:如何准确定认泄密主体
TAG: / 日期:2024-02-29 / 人气:0
2021年12月,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该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举报。随后,于2022年2月22日对四川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单位展开突击检查,并在现场发现大量涉及A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调查,B公司的经理谢某利用其与A公司合作的便利条件,通过A公司员工非法获取了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好处费。谢某擅自进入A公司工厂保密区域,偷拍技术资料。为掩盖痕迹,B公司让外部印务部修改技术信息中的标识。此外,谢某还将获取的信息发送发送给了C公司的卢某,并在C 公司的电脑中发现了与A公司的技术参数相关的技术资料,虽然相关当事人尚未实际使用这些信息进行生产制造。
二、商业秘密性质认定
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完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一)非公知性认定
针对A公司的技术信息,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对权利人投诉涉及的7个技术信息通过科技查新和获取渠道两种思路进行认定。科技查新报告未发现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且B公司是通过内部人员直接获取信息,不属于公开渠道获得。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反证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保密措施认定
A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支付保密津贴,以及在与合作方的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在保密部位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
(三)商业价值认定
A公司利用相关技术信息制造了产品并与其它公司签订了数额可观的设备供货合同,并向其它公司提供A公司的产品,均展现了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
三、员工主体身份认定
在本案中,李某和黄某作为权利人员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并未从事商业经营或参与同业竞争。因此,将他们认定为经营者显然不妥。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一项规定,包括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这一条款,涵盖了所有可能的主体。办案单位在确定权利人员工的主体资格时,依照该法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这一新增条款在执法实践中有效地解决了关于权利人员工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
四、涉案主体行为认定
主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手段的规定,对于本案所涉及四个主体,即A公司的2名员工,2个非法获取使用主体进行全覆盖查处,对侵权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认定。
五、典型意义
通过案例回顾和技术信息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并加强对员工和合作方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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