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公安侦查和调查方法
TAG: / 日期:2018-03-28 / 人气:407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公安侦查途径和方法
(一)侦查途径
基于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特点、犯罪手段等,该类犯罪的基本侦查思路是:向商业秘密权利人了解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知悉人员是否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聘用合同中是否有保密条款,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中是否有保密条款,向权利人与知悉人员了解商业秘密存放与保管的载体、方式与场所等,以此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
知悉人员通常有以下几类:
(1)因业务原因而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
(2)向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而了解商业秘密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高级顾问、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3)权利人的商业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
(4)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人;
(5)权利人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入股而与其合资、合作的伙伴;
(6)具有监察、审计、调查等权力的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尔后,再逐一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与方法等。
其侦查途径主要有:
(1) 从研判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人手,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对没有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而言,犯罪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往往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存在某种特殊的、或近或远的、或内部或外部的经济联系,如上述内部员工、外聘服务人员、业务伙伴、合作伙伴、监管人员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容易确定。在侦查实践中,可以通过追踪市场上流通的侵权产品来顺藤摸瓜,发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再通过生产者进一步追踪其他犯罪嫌疑人。由于商业秘密知悉人员范围较小,因而通过合理排查手段,可以很快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展开重点侦查工作。
(2) 从研判商业秘密外泄的途径人手,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前述确定侦查范围与方向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成为侦查工作重点。
首先,逆向侦查与研判。通过侵权产品可以很容易确定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犯罪嫌疑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很多,侦查人员要全面分析案情,查明其是否曾经生产过此类产品,何时开始生产此类产品,是否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引进过此类产品的生产技术、设备与人才,是否具有此类产品的研发能力与研发成果,其生产规模、数量、产值,以及销售获利等情况。
其次,顺向侦查与研判。从商业秘密权利人人手,了解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的保存保管方式与场所;知悉人员的近期异常举动或异常收支情况;商业秘密的外泄程度与范围;外泄前后有无异常情况,如办公场所失窃,商业秘密保存保管场所失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知悉人员跳槽,涉及商业秘密的洽谈业务与合作开发活动、保密措施是否存在疏漏,可疑人员是否进入办公场所与商业秘密保存保管场所,是否邀请他人参观生产场所与流程,侵权产品生产人与被排查人员近期有无接触等。针对使用网络木马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存放商业秘密的电脑与设备进行技术检查,提取证据与线索。
最后,双向结合侦查与研判。将逆向侦查的情况与顺向侦查的情况结合起来分析研究,甄别真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
(二)取证措施
(1) 通过询问商业秘密权利人、知悉人员,重点调查被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知悉人员范围、保存保管方式和场所、案发前后相关异常情况、可能的外泄途径与犯罪嫌疑人、侵权带来的损失、侵权产品情况,以便进一步侦查与收集证据。(2) 通过讯问或询问侵权产品生产人,询问证人,重点调查侵权产品生产人是否曾经生产过此类产品,何时开始生产此类产品,是否通过合法途径或非法途径引进过此类产品的生产技术、设备与人才,是否具有此类产品的研发能力与研发成果,其生产规模、数量、产值,以及销售获利等情况。
(3)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与讯问,获取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缉捕,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缉捕前,要清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活动区域、活动规律等,对其经常出入的场所实行重点布控,缉捕犯罪嫌疑人。
在已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采取针对性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要点主要包括:犯罪目的与动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方法与工具,策划与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商业秘密传播与转让的过程,组织生产与销售侵权产品的整个过程,生产地点与,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地域与渠道,非法获利数额与去向,同案犯基本情兒与去向,等等。
(4) 通过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措施收集并固定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场所、犯罪场所、侵权产品生产及仓储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搜查。搜查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尽可能在搜查中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存在的各种证据,如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工具、商业秘密有形载体的原件或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资料与图纸、侵权产品或样品、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等。
②对使用网络木马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脑、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介质手机进行扣押、检查。通过检查,往往能收集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大量证据。
③尽可能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客观上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利用商业秘密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数量记录、出入库清单、各种会计凭证、往来账目,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合同、往来信函、传真等证据。
④封存大量存在的侵权产品实物、侵权产品生产线等。
⑤查询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冻结涉案资金。
(5) 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对侦查获取的各种证据,如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应当及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获取鉴定结论,固定证据。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使用网络木马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脑、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介质和手机进行扣押、检查。获取的电子证据在提取固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疋规则操作,防止因提取不当变成无效证据,并时进行鉴定以固定证据。
②对侵权人使用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实质内容具有一致性,双方的产品结构、功能和技术要求是否相同,若有改动,改动部分是否关键或具有实质性,要及时进行鉴定以固定证据。
③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开发成本数额、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数额,及犯罪嫌疑入侵权的非法所得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确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等。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虽然公安机关有着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但在实际侦办中需要技巧性的固定相关的证据。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高度的无形性,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稍有疏漏就可能造成整个案件的被动。结合我们实际多年的经验来看,公安机关普遍缺乏在商业秘密方面的办理经验,因为这种案件本身较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少,且技术性较强。在当事人操作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立案时更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这样在后期公安机关调查时也能提供较为丰富的经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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