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针对证据保全的建议
TAG: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商业秘密诉前证据保全 侵犯商业秘密证据 / 日期:2011-04-27 / 人气:425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证据要求强度较高,同时很多侵犯商业秘密证据容易遭受破坏,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
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 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商业秘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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