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员工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合同中核心构架说明
TAG:员工保密合同 员工保密协议 / 日期:2012-01-15 / 人气:685
总结我们所处理的员工保护协议或者员工保密合同,我们认为一份好的员工保密合同至少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的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试验参数、样品、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明确约定为商业秘密。约定时应当尽量详细、具体,并合理利用延伸条款,将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依据保密规程确定的秘密事项列入保护范围。
2、保密义务;包括任职期间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
3、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由于二者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且不容易界定,可以考虑约定申明条款。员工事先申明主张权利并经单位确认的,可认定为非职务成果;否则推定为职务成果。
4、员工任职期的界定;对任职起点、终点的界定应当明确。
5、违约责任。
6、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7、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为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对特定员工兼职、离职等行为的合理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避止。竞业限制条款主要包括: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企业一些高级人才对其下属或同事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十分了解,因此在其离职前后可能劝说他们与其一同离开企业,为自己或为新雇主服务,这种集体离职的结果对企业的影响有时可能是致命的,对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在客户中的形象将会产生极大损害。 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有时雇员为了自行创业或为进入竞争企业准备见面礼,在离职之前劝说、诱使客户与之一起断绝与原企业的关系。如果与雇主订有本条款,雇员的行为就是违约的。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如中国)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密费是对员工竞业限制应支付的对价,没有这一约定将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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