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包庇或纵容侵权行为,同样视为侵权!
TAG: / 日期:2024-04-08 / 人气:0
1、商业秘密的认定可从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两方面进行评估,以平衡对自由竞争和技术发展的限制,以及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2、如构成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综合考量研究开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3、第三方明知或应知他人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这些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Ø 案情概要
本案权利人为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专为金融机构的VIP客户提供增值服务。5名被诉人系权利人公司的离职员工,曾担任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职,后于2012年至2013年分别离职并加入丁公司,本案的另一被诉主体。
权利人声称,在开展经营的多年期间,权利人与多家高尔夫球场和银行的合作信息、球场管理系统数据等属商业秘密。5名被诉人未经授权向丁公司泄露并使用了这些信息。法院审理认定,权利人在经营中积累的与高尔夫球场和银行合作的价格、模式等信息,不为行业内人士所普遍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查,以上商业秘密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其中的3名被诉人在职期间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商业秘密,在加入丁公司后违反了保密协议,向丁公司披露了这些商业秘密。丁公司明知被诉人的行为非法,仍然积极利用这些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判决,丁公司、3名被诉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99万元。
Ø 判决要旨
1、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判断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在于判断其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也就是指,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否带来经济利益。本案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不包括技术信息。
2、权利人是否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确定为商业秘密后,权利人应对这些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投入相应的成本并确保维持其秘密性。
3、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首先在于判断被诉人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判断被诉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4、任何第三方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包庇和纵容侵权行为,进一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Ø 一审要点
1、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本案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不包括技术信息。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与多家球场、银行关于价格、合作模式、流程、联系人等经营信息。权利人与各球场、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包含有优惠价格、服务模式、流程、结算等重要合作信息,部分合作协议还约定球场承诺给予三公司的优惠价格不高于与其他合作方的价格,且与各银行的合作协议大多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签订,非公开渠道普遍应用的合同,具有秘密性。权利人通过建立系统对保密的合同、合作信息进行管理;对不同部门、级别的员工进行有权限管理;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附有保密条款。但与球场直接的合作协议则鲜有作出保密约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权利人主张的部分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并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
2、若存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诉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5位被诉人,均签订有保密协议,在离职前均能通过不同方式接触到权利人与银行合作的相关信息,即本案所认定的商业秘密。其中,无证据体现2名被诉人在其他合作中利用了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而丁公司则是在知情情况下,允许且外派被诉人签订具有竞争性质的合作协议,也就是非法披露和使用离职员工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3、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权利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丁公司的利润所得,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裁定。丁公司作为第三方,因离职员工的侵权行为使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千倍以上,并获得新三板上市机会,因此认定丁公司应与3名实际侵权被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Ø 二审要点
1、权利人是否系本案适格的共同原告。根据调查结果,权利人虽为三个公司主体,但股权互有交叉,法定代表人相同。三个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高尔夫球场提供预定中介服务。因不同客户招标需具备不同的专项资质,因此根据客户需求选用相应资质主体以投标签署合同。权利人下属三个公司的员工可接触到三个公司的共同经营信息。
2、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对此的裁定。此外,二审法院认定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与高尔夫球场及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使未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更具竞争优势,因此具有商业价值性。二审法院同时纠正对权利人个别商业秘密的认定支持。
3、被诉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3位被诉人和丁公司的相关侵权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同样不支持对另2名被诉人侵权行为的主张。经二审法院分析,特定公司与银行开展高尔夫服务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且该业务属丁公司的新营版块。在被诉人入职后,丁公司即顺利中标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可见丁公司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意图体现得十分明显。
4、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支持被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因权利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通过丁公司公开的利润所得,进一步计算其通过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所获利益。同时,丁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被诉人实施侵权行为后,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利用泄露的商业秘密开展经营活动,使公司业务获得飞速发展。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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