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源代码可触不可取
TAG: / 日期:2024-04-08 / 人气:0
1、已知所接触信息是商业秘密;
2、知晓权利人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投入的人力财力;
3、明知这些商业秘密将带来利益。
由此,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慢读版
Ø 判决结果
1、一审法院认为游戏软件源代码程序及相关文档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权利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存在侵权行为。由此判决驳回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所有接触人员在知情情况下均负有保密义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被诉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Ø 判决要点
1、本案所涉及的游戏软件源代码放置于公司游戏库中并用权限进行管理,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才有访问权限。接触人员由此可知公司的保密意图和保密内容,不应做出不正当获取或使用的行为。
2、权利人和被诉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已明确约定商业秘密包括计算机程序,被诉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离职时,权利人和被诉人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被诉人参与项目所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均属权利人所有......被诉人离职后,仍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协议。此外,被诉人承诺在离职后,不侵犯权利人及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4、综上可知,权利人对本公司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等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该保密措施明确了所涉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关保密措施合理、有效和具体,对于相关人来说是可注意、能了解的。
5、进一步来说,源代码是游戏公司的重要技术信息。为保护该技术信息,游戏公司为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并对其经济利益抱有期待。即使未签订保密协议,所有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负有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不得不正当地获取或使用该游戏软件源代码进行不当牟利。
综上,法院首先确定本案所涉内容是否为商业秘密;其次,权利人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再次,这些保密措施对于被诉人是否可了解、可获知。由此,判定被诉人侵权行为成立。
Ø 关于保密协议
1、保密协议可对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员工对权利人的保密意图和内容是否知情等事项。
2、即使未签订保密协议,只要员工能够知晓权利人的保密意图和保密内容,知晓所接触信息是公司重要的、保密的技术信息,员工就负有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
3、若未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也应当采取其他多种保密措施,使员工明确了解该技术秘密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如公司为保密改技术秘密所投入的大量人力财力等。
因此,公司即使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也不意味着员工不需要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Ø 本案所适用法律
《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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