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使未使用也构成侵害,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TAG: / 日期:2023-10-20 / 人气:0
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市场价值和其他因素,侵权赔偿责任不仅与市场价值有关,还与其性质、开发成本、竞争优势等因素有关。侵权行为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进一步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其赔偿责任也相应增加。
原告大牛学校诉称被告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并使用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获取信息属正当,未披露且未给大牛学校造成损失。
案例分析:大牛学校商业秘密侵权案
原告大牛学校诉称:吴某、陈某、翁某原均为大牛学校的员工,三人先后离职,且吴某与翁某成立的菲越公司经营业务类别与大牛学校相同,三人非法获取并使用大牛学校的客户信息,侵害大牛学校的商业秘密,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故大牛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翁某、陈某、菲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牛学校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大牛学校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吴某辩称:吴某原是大牛学校的员工,离职前获取大牛学校的信息均属于正当获取,且吴某未向任何人披露该信息,并未侵害大牛学校的商业秘密。即使认定吴某侵害大牛学校的商业秘密,但拷贝信息行为并未给大牛学校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翁某答辩称:涉案“客户名单”的人员并未实际成为大牛学校的客户,翁某未使用15个涉案手机号,也未将这15个手机号泄露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即使涉案名单泄露,也没有造成客户流失。大牛学校未能证明翁某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客户名单从而获利,“客户名单”未被大牛学校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未给大牛学校造成损失。
被告陈某答辩称:陈某未向翁某发送客户名单,即使陈某将名单发送翁某,该行为也未给大牛学校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牛学校经营心理咨询师考证培训等业务,吴某、翁某、陈某均曾是大牛学校的员工,吴某、翁某、陈某入职大牛学校时均签订《保密协议》。
菲越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6日,经营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等,主要业务为教师资格证培训等,与大牛学校提供同类服务。菲越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吴某和翁某,吴某为该司法定代表人。菲越公司于一审判决作出后的2021年7月27日注销企业登记。
吴某于2019年2月从大牛学校离职前,多次将其在大牛学校个人办公电脑内的文件传入‘E:吴某’U盘中,其于2019年2月26日从其工作电脑上(D:)拷贝741个工作文件至移动盘(E:)。其中一个界面显示拷贝的文件名称包括“学生协议小余8299………”等二十多条。
陈某在其与翁某对话的过程中,将姓名和手机号码等学员信息私自发送给翁某,同时双方虚拟进行报名咨询对话,大牛学校认为翁某有盗取公司机密数据等行为。
一审判决裁定被告吴某、翁某、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大牛学校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大牛学校经济损失20万元。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大牛学校诉称被告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并使用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获取信息属正当,未披露且未给大牛学校造成损失。
法院认定涉案信息为大牛学校的商业秘密
法院通过监控软件显示、保密协议等证据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大牛学校的经营秘密。被告吴某未经允许带走工作资料,陈某向翁某发送学员信息,侵害了大牛学校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和侵权赔偿责任的关联性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体现在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收益。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考量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开发成本、创新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本案中,大牛学校的客户名单是其主要业务,被告吴某、翁某、陈某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存在主观恶意,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0万元并无不当。
商业秘密案件中赔偿责任问题的难题
商业秘密类纠纷中,赔偿责任往往较难确定。商业秘密被不正当获取或披露所导致的损失难以客观计算,且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具有隐秘性。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市场价值以及其他因素,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也更多。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与技术秘密的市场价值
在商业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技术秘密的价值是相关的,但并不完全一致。商业秘密的价值不仅包括技术秘密的价值,还包括其他因素,如经营策略、市场因素等。因此,在确定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
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包括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两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都应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和技术秘密的价值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数额。
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计算赔偿数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适用法定赔偿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难以计算,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具体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指引。
不同行为的赔偿责任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即使仅进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已经损害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与他人共同使用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扩大,赔偿责任应当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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